24.某機關技士甲因涉案經法院裁定羈押,羈押期間復經其機關以情節重大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嗣甲經交保候傳,申請復職,請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其機關可否許其復職?
(A)甲得於交保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其機關應許復職
(B)甲得於交保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其機關應許復職
(C)甲須俟一審判決後始得申請其機關應許復職
(D)其機關不得予以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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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30), C(70), D(282), E(0) #402033
統計: A(96), B(30), C(70), D(282), E(0) #402033
詳解 (共 4 筆)
#770418
懲戒法 第三條 當然停職
1.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受褫奪公權宣告
3.受徒刑宣告,在執行中者
懲戒法 第四條 先行停職
1.公懲會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職必要
2.主管長官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職必要
甲雖然從羈押轉為交保候傳,但是指在法院方面,而機關這邊仍是停職狀態,況交保候傳代表訴訟仍未結束,故停職事由還未消滅,所以無法申請復職。
若有錯誤還請給與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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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422
經法院裁定羈押> 尚未判決確定。
102年軍中 因對士官有不當管教之重大案件,新聞緊追著那些涉案的軍人,時而法院裁定羈押,時而交保候傳,
那是代表法院仍在~~~,尚未確定判決。
依此類推~~~羈押期間復經其機關以情節重大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嗣甲經交保候傳,申請復職,請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其機關可否許其復職?
~~~隨時都可能被羈押,或判刑確定。 這種情況\ 在這期間不可能讓公務人員復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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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780
交保候傳,並非停職事由消滅原因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公務員懲戒法
第 六 條
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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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1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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