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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桃園縣專任人事人員法規測驗試卷#9670 | 科目:人事行政學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桃園縣專任人事人員法規測驗試卷#9670

年份:94年

科目:人事行政學

27.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如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復審者,請問應以何標準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A)復審人寄出復審書之日
(B)復審人重新寄出復審書之日
(C)該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
(D)該機關退還復審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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