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某公務人員自願請辭時,適年滿35歲或年滿45歲者,
(A)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B)得申請發還其政府撥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C)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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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2), C(259), D(47), E(1) #402044

詳解 (共 1 筆)

#877197
此條已經被修正囉!民84年修的那次,
目前的規定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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