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為是
(A)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B)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C)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二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D)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E)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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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