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各款情形,期間達
(A)一週
(B)二週
(C)一個月
(D)二個月 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僱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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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5), C(278), D(87), E(0) #40202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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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情形之一,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 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但委 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3000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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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規定在第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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