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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桃園縣專任人事人員法規測驗試卷#9670 | 科目:人事行政學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桃園縣專任人事人員法規測驗試卷#9670

年份:94年

科目:人事行政學

5.某甲於民國85年1月1日初任某局薦任第九職等機要秘書職務至90年12月31日,每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民國91年1月1日調整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機要專員職務,某應敘
(A)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一級
(B)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
(C)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五級
(D)薦任第七職等本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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