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勞工年滿 65 歲之退休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不論工作多久,勞工年滿 65 歲即可提出自請退休要求
(B)勞工年滿 65 歲,該勞工提出退休要求時只能領取減額的退休金
(C)勞工年滿 65 歲,雇主得強制該勞工退休
(D)勞工年滿 65 歲,該勞工須為確已不能勝任工作,才可提出退休要求 第 5頁 ,共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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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 C(176), D(11), E(0) #1528985

詳解 (共 3 筆)

#4367737

(A)勞基法第53條:(得自請退休條件)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C)勞基法第54條:(非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強制退休)

   1.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者。

   第1款所規定年齡,對於擔任具危險工作,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機調整,但不得低於55歲。

(D)應該是要其擔任具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書性質的工作,才能請中央主機調整退休年齡。

   若是認為自己不適任要申請退休,也要符合第53條規定吧。

   且確定不能勝任應該要以勞基第11條預告終止契約?

退休金請領:https://www.bli.gov.tw/0005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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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801
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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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69

勞動基準法 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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