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 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幾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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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63), C(5), D(17), E(0) #1559807

詳解 (共 2 筆)

#1857383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9 條 私有土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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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968

土徵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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