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原本題目:27.國際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 (A) 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B) 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 ,計算補償金額 (C) 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 補償金額 (D) 依交寄郵件內容及價值定之 修改成為27.國際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 (A) 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B) 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 ,計算補償金額 (C) 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 補償金額 (D) 依交寄郵件內容及價值定之
27.國際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 (A) 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