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1款)
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綜所稅)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房屋稅 地價稅)(稅捐稽徵法第22條)
27.小李於 107 年 5 月 21 日辦理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