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信託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公司應為公開發行公司
(B)信託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C)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及不動產為限
(D)原則上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發行股份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十之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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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4), C(6), D(36), E(0) #177592
統計: A(146), B(4), C(6), D(36), E(0) #177592
詳解 (共 2 筆)
#6433380
(A) 信託公司應為公開發行公司
(C)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及不動產為限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1.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但依本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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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託公司應為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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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信託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1.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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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則上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發行股份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十之股款
原則上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發行股份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之股款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之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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