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信託業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之不動產
(B)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發行之股票
(C)信託業不得以公司債信託財產讓售與信託業本身
(D)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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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368), C(5026), D(1908), E(0) #1987650
統計: A(359), B(368), C(5026), D(1908), E(0) #1987650
詳解 (共 5 筆)
#3843400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
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
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銀行法
| 第 5-2 條 |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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