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臨檢與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據報甲在網咖販賣毒品,到場後可對甲實施臨檢檢查有無攜帶毒品。
(B)警察據報甲在網咖販賣毒品,可徵詢甲自願同意搜索後搜索甲之身體有無攜帶毒品。
(C)警察據報甲在網咖販賣毒品,無搜索票仍不得搜索甲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件。
(D)警察據報甲在網咖販賣毒品,仍不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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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3), C(22), D(50), E(0) #3865027
統計: A(82), B(3), C(22), D(50), E(0) #3865027
詳解 (共 1 筆)
#7385819
(A) 錯誤原因:臨檢的性質僅屬於「行政調查」,旨在預防危害、維持公共秩序,不得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來查探犯罪證據。警察雖然可以對甲進行身分查證及目視觀察,但若要進一步搜查其身體或隨身物品來查緝有無違禁物(毒品),必須取得搜索票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法定令狀例外(如附帶搜索、同意搜索、現行犯逮捕等),否則即屬違法搜索。
(B) 正確: 刑事訴訟法允許「同意搜索」,若警察徵得當事人(甲)之自願同意,即可合法進行搜索。
(C) 正確: 無搜索票的情況下,若未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要件(如緊急搜索或附帶搜索),警察確實不得任意搜索甲的身體與所攜帶之物件。
(D) 正確: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臨檢的目的主要是預防犯罪與查證身分。針對販賣毒品此類刑事犯罪之調查與證據蒐集,屬於刑事強制處分,不能單憑《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行政臨檢規定來檢查身體與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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