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請假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勞工婚假十天,工資照給
(B)勞工事假一年內不超過三週
(C)雇主得因勞工請喪假,扣發全勤獎金
(D)勞工因普通傷病必須治療、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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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 C(1), D(89), E(0) #1732835

詳解 (共 4 筆)

#5264236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67204 號函:
「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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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239
D-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依照勞基法第43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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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840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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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570
選項 為何錯誤
(A) 婚假十天工資照給 ❌ 錯!婚假為8天,且工資照給(不是10天)
(B) 事假一年內不超過三週 ❌ 錯!正確為:一年內不超過14日(兩週)
(C) 雇主得因喪假扣發全勤獎金 ❌ 錯!根據《勞動部函釋》,依法請假(如喪假)不得視為曠職或影響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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