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其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 1 次減價或比減
價格之最低標價,得不通知其參加下 1 次之比減價格
(B)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超底價決標,
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C)機關辦理比減價格,應以 3 次為限,不得限制次數為 1 次或 2 次
(D)
依採購法規定,超底價決標之上限為底價的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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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7), C(4), D(5), E(0) #1828796
統計: A(75), B(27), C(4), D(5), E(0) #1828796
詳解 (共 1 筆)
#2975255
第 53 條 (有底價之減價程序)
I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II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D錯)。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B錯),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
第 70 條 (最低標價之宣布)
I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
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II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C錯),應於招標文件
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III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
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一、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A對)
二、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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