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海巡機關執法時有採取「驅離」的職權,於法律條文中明文列出者,下列何者屬之..-阿摩線上測驗
阿ㄘㄘ 國一下 (2019/06/08): A兩岸條例32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B海巡法第5條: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C領海法17條: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D經濟海域法16條: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E海污法中並無驅離之規定,對違規者僅可處以刑事罰(36~40條)、強制檢查、罰鍰、命令停工(41~56條)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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