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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7.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女丙、丁、戊為受益人,但未指定保險金分配比例,嗣後, 丁故意將乙殺害致死,甲、丙、丁、戊各可請求多少保險金?
(A) 甲 0 元、丙 250 萬元、丁 0 元、戊 250 萬元
(B) 甲、丙、戊各得 500 萬元的三分之一,丁 0 元
(C) 甲 83.33 萬元、丙 166.67 萬元、丁 83.33 萬元、戊 166.67 萬元
(D) 甲、丙、丁、戊皆不得請求保險金,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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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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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大一下 (2023/10/16):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

(不給身故受益人)

(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

(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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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 5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