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輻射安全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輻射 安全證書,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A)一年內
(B)二年內
(C)三年內
(D)四 年內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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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 C(0), D(0), E(0) #1157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