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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
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上說明係指辦理何種投資型保
險
(A)由要保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B)非由要保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C)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
標的
(D)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 ...
未解鎖
因為不是由保險人可以全權自已決定要投資在...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