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書函與函的區別,何者正確? (A)書函用於公務已決階段 (B)函..-阿摩線上測驗
9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2/04/26)
原本題目: 12.關於書函與函的區別,何者正確? (A)書函用於公務已決階段 (B)函的性質比書函不具有正式性 (C)函可以代替過去的備忘錄、簡便行文表 (D)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請示,使用書函 修改成為 12.關於書函與函的區別,何者正確? (A)書函用於公務已決階段 (B)函的性質比書函不具有正式性 (C)書函可以代替過去的備忘錄、簡便行文表 (D)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請示,使用書函 |
10F Zhli Lin 高一下 (2012/12/15)
如何區分「函」與「書函」(或使用時機)? 說明: (一)、相同處:結構均有主旨、說明、辦法等。 (二)、相異處: 1、使用「函」的4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4)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2、使用「書函」的2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6) (1)、於公務案件尚未決定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替代以往之便函、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發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3、「函」之文末應使用首長職銜簽署,且首長職銜之後僅可書「姓」,名字則以「○○」 表示。「令」、「公告」與「函」相同。 4、「書函」之文末則書寫機關全銜(本校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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