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62.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30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