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號補充核釋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工程技字第○九八○○五二六五二○號令,技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其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電子圖樣及書表數位簽章,或相對人同意採用 電子圖樣及書表並以電子簽章簽署者,技師提送之電子圖樣及書表, 其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得以嵌入簽名及圖記之圖檔方式為之。二、相對人要求提送圖樣及書表份數逾一份時,技師應於其中一份簽署並 加蓋執業圖記,其餘各份得採影印,及於首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三、相對人委託技師設計,核定設計圖前之履約過程各階段製作送審之基 本設計圖、細部設計圖,得裝訂成冊並加蓋騎縫章,於內容首頁置技 師簽署頁,載明各圖名稱及其承辦技師科別及姓名,由承辦技師於簽 署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四、「出流管制計畫書」及「水土保持計畫」之附圖係作為施工及督導查 核依據者,應逐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其餘於封面或內容首頁處簽 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2.工程會於108年11月6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號令,簡化技師簽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