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統包採購契約所附詳細表所列項目及數量係由廠商自行提列,其結
算,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
減達一定比率以上時,其逾一定比率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
約價金」方式。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理由者始得為之。
31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某項目實作數 量較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