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之實施管束,其目的為何? (A)行政制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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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1/05/1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得管束人之情形,口訣: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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