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警察人員違反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人損害,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之費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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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aria 高二上 (2023/0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88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增訂第 10-1~10-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111.10.1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 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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