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室外集會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 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下列何種救濟方式?
(A)申復
(B)異議
(C)抗告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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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小明 小五上 (2021/05/1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對主管機關「警察局、警察分局」不予許可集會、遊行...等等之「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1/05/17)

(A)申復→集會遊行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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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賴韋成 大二下 (2024/09/13)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  (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1﹞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2﹞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3﹞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15.室外集會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以書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