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6 條
1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 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甲將其所有房地出賣予乙,約定價金 300 萬元,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其後,因地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