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NI 大二上 (2012/12/27)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至於受輔助宣告之人,則未規定, 但(一)從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修正理由:「受輔助宣告適用之對象為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未成年人未結婚者,因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 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