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一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因此推知為2+1+1=4個月,最晚4個月內完成
23.依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完成調查,必要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