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現行《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有關奇奇幼兒園的現況描述,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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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Angel 大四下 (2021/08/07)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係規定幼兒園相關條件的最低標準,實務上幼兒園可提供優於法令規定之標 準。因此,說明如下: 1. 依據第 14 條第一款「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選項(B)「其招收幼兒人數 151 人,設 置有獨立之健康中心空間」優於法令規定之標準。 2. 依據第 13 條第一款「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第 13 條第 二款「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第 24 條第一款第五 目之 1「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第 24 條第一款第五目之 2「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 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以及第 24 條第一款第五目之 3「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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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22_lin 高二上 (2022/07/20)
(C)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第 11 條 1。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2。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核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二、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且行進至該土地之路線為一百公尺以內,路徑中穿越之道路不超過十二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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