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執行時效 3、6個月)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
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
行者,免予執行。
27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其執行時效之長短,主要係以下列何者作為決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