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一、同一案件: (一)延誤未滿四十八小時者處三萬元。 (二)延誤四十八小時以上未滿九十六小時者處六萬元。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14
39. 王老師發現班上的小玲在家常受到爸爸施虐,常身上帶傷來上學,依據「兒童及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