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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n(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086駕駛執照遺失時:(A)要記住執照號碼,以備查問。(B)重新報考。(C)申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