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處罰鍰新臺幣:(C)6,000~24,000元。
166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處罰鍰新臺幣:(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