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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76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A)要保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 說明
(B)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C)要保人之不實告知,須在契約訂立時
(D)要保人之 不實告知,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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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 小二下 (2021/12/14)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觀看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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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高仿邵雨薇 國二下 (2022/05/30)

(D)要保人之不實告知,須在保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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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u-xiu Zheng 小六下 (2022/06/26)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276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A)要保人隱匿或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