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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定,政府為開闢交通路線,得為保留徵收,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幾年為限?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
97 年 - 97-1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純選擇)#659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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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03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1)
第 214 條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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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nja
高三上 (2015/11/22)
第 213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檢舉
3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5/05)
第 213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
保留征收
。
一、開闢
交通
路線。
二、興辦
公用事業
。
三、新設
都市地域
。
四、
國防
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 214 條
前條
保留徵收之期間
,不得超過
三年
,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
延長保留
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
五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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