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68條: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
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82. 票據出票日為97 年5 月31 日,一個月到期,到期日為(A)97/06..-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