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五)銷售文件中有關警語、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其字體大小應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如粗體、斜體、劃線、黑體、對比色或其他顯著方式)印刷。 (六)銷售文件不得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應於銷售文件中以鮮明字體顯著標示下列內容,俾利保戶充分瞭解:(一)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二)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封面。(二)封裡內頁。(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四) 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 投資風險警語之揭露。 (六) 費用揭露。 (七) 投資標的之揭露。 (八) 保單價值之通知。 (九)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 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1 下列哪一項不是投資型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應揭露事項?(A)稅賦優惠介紹(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