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為限。給付項目包括: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之給付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每日以一千五百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一百八十元為限)、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五萬元為限)、義齒(每缺損一齒以一萬元為限,合計以五萬元限)或義眼(每顆以一萬元為限)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以二萬元為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院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一千二百元為限,最高三十天)。‧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
277. 下列何者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之項目 (A) 急救費用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