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98判344上訴人:中天被上訴人:通傳會 3.復按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 事實、及行使裁量權,得本於職權,頒訂行政規則,作為 下級機關及屬官行使職權之依據,避免歧異。其僅對內發 生拘束力,並無須法律之授權(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被 上訴人所頒之「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標準」為事 實認定標準之行政規則,其第4點規定「節目中為促銷宣 傳目的,提及商品、風景區、遊樂區或營利場所名稱」; 第5點規定「節目中以名牌、圖卡、圖表、海報、道具、 佈景或其他方式顯示宣傳文字、圖片或電話」等,為符合 節目廣告化之事實認定標準,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之涵攝應屬適當。上訴人指稱「節目廣告化或廣 告節目化認定原則」未經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 定之授權,除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其所規定之要件過 於抽象而不明確,更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誤解行政 規則之性質,尚非可採。
解釋性行政規則
1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電視購物頻道供應者係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所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