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應以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爭議?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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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莫 大一下 (2021/09/06)
(A)→監獄行刑法§134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前二項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B)→釋字695 雙階理論,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C)→釋字787 解...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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