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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何項機關為如何作為?

(A)財政機關協調

(B)地政機關訴願

(C)法規委員會和解

(D)地政機關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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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15)

土地法 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