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
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
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應予公告;於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時,應如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