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政府實施照價收買之原因?(A)閒置不用之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3 年仍..-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04/1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