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開放山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而人..-阿摩線上測驗
5F 113年會上榜 大一下 (2021/09/10)
國賠法 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B)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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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有關開放山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而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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