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其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下列何者?(A)派用人員(B)具有簡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