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聲請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幾個月內為之?(A)六個..-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29)
土地法 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