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何項計畫,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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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7/01/01)
第 30 條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 ,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 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 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 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變更後目的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