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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幾項規定辦理?
(A)六
(B)七
(C)八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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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31)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2F
我衝! 小六下 (2013/09/26)

台灣祭祀公業協會官網:

http://www.ceremony.com.tw/c/c2/c21/c21_04.asp

按祭祀公業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其財產亦為派下子孫全體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除依其公同關係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準用同法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辦理。祭祀公業即屬「公同共有」性質,故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規定,祭祀公業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祭祀公業設有管理人則為納稅義務人。管理人死亡未改選者,仍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幾項規定辦理?(A)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