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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外國人依土地法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何處理?
(A)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
(B)政府限期逕為標售
(C)政府照原價買回
(D)於通知送達後二年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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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29)
土地法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外國人依土地法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阿摩線上測驗